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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
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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