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衛槍枝總檢查,得不預為通知,查驗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並出示身分證件。自衛槍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攜回檢查之必要者,得製據代為保管,俟檢查完畢後發還之。各級警察機關辦理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準用前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