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