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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執行處於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主任技術審查官監督該室事務。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庭長監督之。
  1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1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1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
  1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間之調任,亦同。五、考核: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1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17.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
  18.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員補充者。三、在同一法院連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六、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1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距選…
  2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者,得免經初評或評議程序。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司法院院長辦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時,得徵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之意見。
  21.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5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勞動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
  22.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
  23.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4條 …規定辦理者,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報支。前項由法院經費內報支之費用,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陳訴事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