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規: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2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