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本條定義的名詞 呈請總統任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