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一、政黨: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二、政治團體: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三、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