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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不含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為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曾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14條 本行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支給規定,在核定當年度之用人費限額內,由總裁核定實施。
  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4條 …辦理。三、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職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4.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5條 …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第一項人員,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
  5.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2條 …者,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慰助金。前項慰助金指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月數之慰助金。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之人員,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0條 …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1條 …,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第一項…
  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加給,指主管職務加給。
  9.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8條 …等起敘。司法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前項之規定。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1條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2條 …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
  1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9條 …理事務法院或機關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職務評定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職務評定獎金,除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由受評人…
  13.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4.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
  15.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
  16.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
  17.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1條 …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二、所任主管職務因配…
  18.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6條 地域加給,依第四條第三款因素訂定標準支給。
  19.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7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20.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8條 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1.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9條 …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
  22.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0條 …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
  23.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1條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
  24.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2條 …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
  25.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
  26.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2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條 …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2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29.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5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30.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8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