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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銓敘部
俸給目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6條
法規: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6條
地域
加給
,依
第四條
第三款因素訂定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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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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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5-1條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
下一條
第7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
第5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
第5-1條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其加…
第7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
第8條
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第9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
第10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兼…
第11條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第12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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