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7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