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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2.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3. 行政決算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4. 行政決算法 第2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5. 行政決算法 第3條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一、總決算。二、單位決算。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四、附屬單位決算。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6. 行政決算法 第4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
  7. 行政決算法 第11條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之決算。
  8. 行政決算法 第22條 …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9. 行政決算法 第24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
  10. 行政決算法 第26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11. 行政決算法 第26-1條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12. 行政決算法 第31條 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13.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14.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6條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
  15.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4條 …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五、各種財物…
  16.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5條 …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17.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10條 …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理)事長或首長核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等經費,如憑證留存行政法人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監督機關處…
  18.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19. 行政統計法 第1條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質,特制定本法。
  20. 行政統計法 第2條 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21. 行政統計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各機關: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二、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中央為中央主計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主計處、縣(市)政府主計處、鄉(鎮、市)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計室或主計員。…
  22. 行政統計法 第4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二、統計調查。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23. 行政統計法 第5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24. 行政統計法 第6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
  25. 行政統計法 第11條 …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
  26. 行政統計法 第13條 …計調查,在中央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再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核定之統計調查,辦理機關應將核定文號於調查表上註明。統計調查實施計畫內容之變更或停辦,應依第一項規定程序重新報…
  27. 行政統計法 第17條 為充分利用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資料辦理政府統計,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該系統時,應先徵詢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需求。中央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若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應另行徵詢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需求。…
  28. 行政統計法 第18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29. 行政統計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統計業務,應受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監督及指導。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受該管上級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及指導。
  30. 行政統計法 第22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所屬機關之統計業務。中央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地方政府之統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