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政府辦理統計業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所辦專為意向性之調查及為學術研究而辦理之統計,不適用之。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各機關: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二、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中央為中央主計機關…
- 第4條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 第5條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二、不專屬於任何…
- 第6條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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