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