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