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第3條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一、總決算。二、單位決算。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四、附屬單位決算。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
- 第4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
- 第5條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
- 第6條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之規定;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第7條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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