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2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