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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2.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3. 行政教育會法 第4條 …項。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4. 行政教育會法 第17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
  5. 行政教育會法 第38條 …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教育會或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6.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團體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輸出業團體。
  8.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10.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現金流量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清冊。五、基金收支表。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11.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9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三、對內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12.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
  13.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
  14.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工商團體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收支預算、決算表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程序辦理,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6.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
  17.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8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
  18.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19.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0條 工商團體會員繳納之事業費,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20.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21.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2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22.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3條 工商團體之以前年度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23.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工商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24.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
  25.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26.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27.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28.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9條 工商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29.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0條 工商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30.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1條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永久保管者:(一)年度預決算案。(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