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5條 會計報告規定如下:一、收支決算表。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清冊。五、基金收支表。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