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21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