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