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