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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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