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8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