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11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