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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 200 頁-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共切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四、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使用邊界已設有明顯而固定之地物者,如圍牆、漿砌水溝、水泥柱、鐵絲網等,可免設邊界樁。但應設虛樁以確定其位置;河流、排水溝及綠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邊界…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一、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照道路寬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道路二側有綠地者,…
-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別貯存。四、貯…
-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本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
-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四、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
-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7條 …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權或承租權;已繳交之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興建之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優先標售、標租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標售、標租程序,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運動設施及其他供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展示場。六、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倉庫。八、新市鎮開發工程拆遷…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尺以上者,寬度應為五公尺以上。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臨時建築為廠房設施之基地應與六公尺以上現有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但未連接現有巷道者,應自設通路,通路之寬度應為六公尺以上。前二項自設通路長度,應以現有巷…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2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5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6條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7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9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施工管理,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
-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四、融資利息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五…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5條 …、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六、公共設施容受力。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6條 …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都市永續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9條 …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重要公共設施之周圍地區。六、其他經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納入細部計畫: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