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