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7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