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