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標售得標人應於得標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二、土地及建物標示。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土地及建物價款。五、繳款方式。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九、保固責任範圍。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