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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偏遠地區學校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控留之員額範圍內,準用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指國民小學混齡編班,不受課程綱要所定第一學習階段至第三學習階段學習節數之限制。
  3.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指汽車可行駛之最短距離至少五公里。
  4.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全額補助之對象,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補救教學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在高級中等學校,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
  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退休人員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8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7. 行政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民休閒運動。八、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9.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2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1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納入補充規定。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6條 …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一、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
  13. 行政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2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依本辦法辦理。
  16.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7.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5條 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
  18.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6條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
  19. 行政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8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20.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2.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
  23.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
  24.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0-1條 …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任各級學校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或符合修正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具有同級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依修正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資格辦理校長…
  25.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6.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0條 …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規定者,應…
  27.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7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28.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0條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
  29. 行政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3條 …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