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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運動部
競技運動目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條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1條
法規: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國民
體育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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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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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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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
第3條
符合前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所獲國光體育獎章(以下簡稱國光獎章)等級頒給國光獎章一枚,其指導選手同一賽會有二人以上獲…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前項…
第5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
第6條
本部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事項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會辦理之。前項審查,得併同由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
第7條
各獎勵賽事獲獎教練,其指導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其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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