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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43 頁-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
-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為見證人。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8條 …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三、核…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前項第五款…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8條 …,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行為人為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者,不另處罰。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存。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8條 …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語言治療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2條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3條 …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二、執行業務之情形。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保存。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2條 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1條 …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
-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之。
-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業務。
-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一、申請書。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一、申請書。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1條 為貫徹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特訂本辦法。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3條 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4條 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除依第二條之規定外,應接受上級醫師指導,從事臨床服務並參加各種學術活動及研究工作。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6條 …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7條 醫師專勤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下列方式酌予獎勵:一、列為獎勵金評分依據。二、列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三、派赴國內、外進修。四、其它適當獎勵或表揚。前項第一款所稱獎勵金,其發給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8條 醫師違反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其有違反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追回其自違反規定之日起所領之獎勵金。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4條 職能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需施行職能治療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前項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載有施行期間者,於施行期間屆滿失效;其未載有施行期間者,自醫師開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失效。醫師開具之診斷、照…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5條 …情形及訂定之職能治療目標與內容,詳載於職能治療紀錄。三、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先詢明醫師確認後續行治療。四、於接受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於二星期內將處理情形,通知原醫師。五、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3條 …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一、法醫鑑定。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三、法醫諮詢。四、法醫教學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4條 …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一、法醫部門配置簡圖。二、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三、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含醫事人員、技術及行政人員)人數及其姓名、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四、服務項目。五、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