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醫師違反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其有違反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追回其自違反規定之日起所領之獎勵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