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母法 第9條 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