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除依第二條之規定外,應接受上級醫師指導,從事臨床服務並參加各種學術活動及研究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