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一、法醫鑑定。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三、法醫諮詢。四、法醫教學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