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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7 頁-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二款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自由港區之營運組織。二、自由港區之營運構想。三、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四、招商計畫及未來經營特色。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9條 海空港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審核。二、經初步審核同意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有不合於申請劃設之資格、條件或確有管理上之…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辦理自由港區申請設置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日起十日內函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部及相關機關於二十日內就其業管部分表示意見。二、於接獲前款有關機關回復意見及劃設編定適當用…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1條 經行政院核定設置自由港區者,其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即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相關收費標準,並於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後,發布施行。經行政院核定不予設置者,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相關之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涉及總目標改變、申設面積…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3條 自由港區未按核定或核准之開發興建期程完成興建,自全部或一部之期限屆至之日起逾一年,申請人仍未取得營運許可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視情形分別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廢止原核定,或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4條 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輸往課稅區、復運回自由港區之貨物、機器及設備;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補繳商港服務費。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為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申請加入自由港區成為自…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四、設施或土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五、申請人證明文件:(一)公司登記證明…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前項審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符合前條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籌設自由港區事業,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備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經許可籌設之自由港區事業,應按營運計畫於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年內完成籌設,管理機關並得會同有關機關依營運計畫進行勘驗;因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按營運計畫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設置二名以上專責人員處理自主管理事項相關業務。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舉辦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講習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並應每五年複訓講習合格。自由港區事業對於第一項專責人員之聘任,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管理…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營運許可。管理機關受理後,應會同相關機關(構)就自由港區事業工廠內機器、機具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及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進行勘查。前…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管制範圍,經劃設為自由港區者,原在區內經營之事業,得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受理營運許可申請後,應會同海…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許可後,憑管理機關營運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港區貨棧得進儲以貨櫃(盤)載運之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有關文件資料,報請管理機關核准:一、自用機器、設備之增減。二、貨棧、倉庫(含空地)或營運面積之變更。三、變更經營業務。前項第一款自用機器、設備因臨時業務需求而有增減時,自由港區事業應於…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管理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海關:一、變更組織、名稱、代表人或增減資本。二、使用其他自由港區事業所經營之港區貨棧寄存貨物。三、作業場地或佈置變動。前項第一款之報請備查,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由民間機構進行興建營運之自由港區,區內自由港區事業申請籌設許可、展期、營運計畫變更及營運許可等事項,由該民間機構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理機關為控管自由港區事業營運狀況,以及自用機器、設備運用、變動情形,得為必要之檢查。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自由港區事業提供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自由港區事業不得拒絕。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該事業之營運許可:一、未依營運許可經營業務從事作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二、拒絕管理機關之稽核,或稽核應改正事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三、自取得營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其免稅貨物、機器、設備之處理,未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自由港區營運機構辦理盤點結算及監管業務,並移送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經營自…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自由港區事業填具之書表,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購買之保稅貨品,得向管理局申請核准,直接運至加工廠進行委託加工。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工須檢附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 行政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自由港區。
- 行政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請進儲自由港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準則辦理檢疫。國外植物應施檢疫物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進儲自由港區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檢疫條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