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5條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籌設自由港區事業,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備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