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前項審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符合前條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之貨物自主管理事項。四、自由港區事業所需土地或設施面積符合實際需求。五、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符合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六、其他應審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