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4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4條 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於分期分區會勘無虞後,分期分區許可其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