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