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9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管制範圍,經劃設為自由港區者,原在區內經營之事業,得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受理營運許可申請後,應會同海關勘查前條第二項所列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並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