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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 頁- 行政電業法 第33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條 …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9條 …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氣技術人員。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擔任。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發…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大…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9條 …在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除之。第一項穿越之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該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方式補償之。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上權、徵收、註記…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凡建築基地含有大眾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需註記或取得地上權之土地,為適當補償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之損失,得依下列規定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一、穿越之捷運隧道全部進入該建築基地所在之街廓內,且該建築基地被穿越部分符合下列規定…
- 行政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7條 …六、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
-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5條 …)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放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二、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