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四、基地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之情形。五、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及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