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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1 頁- 行政地質法 第9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視情況就下列方法擇一行之: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前項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行事項之準…
- 行政地質法 第10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 行政地質法 第11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
- 行政地質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監測及研究地質災害之發生,得設置地質觀測設施。
- 行政地質法 第13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施工或使用階段,應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 行政地質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地質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地質觀測設施設置或地質災害鑑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
- 行政地質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地質敏感區,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防治措施,得按年編列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 行政地質法 第17條 …公營事業機構或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進行地質調查,應於作業完成後,將與地質調查有關之地質資料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一定期限內妥善保存調查過程所產生之原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提供原始地質資料。目…
- 行政地質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
- 行政地質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推廣地質教育、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之認識,得獎勵機關(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為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
- 行政地質法 第2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地質法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3條 以現地調查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區域調查之進行,應蒐集與分析既存地質資料,並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透過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二、細部調查之進行,應基於區域地質資料辦理細部調查規劃…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者,應進行文獻蒐集、既存地質資料比對及現場實地查核;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5條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技師辦理並簽證者,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自行興辦者,應…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周邊交通地理狀態。二、細部調查:(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係。(三)地質…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7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8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一、區域調查:地形、水系、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二、細部調查:(一)開發前地形及土地使用狀況。(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挖填規劃及填方材料說明。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區域地下水層及地下水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開發前地形地貌、土地使…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之補注水質及補注水量之影響。二、開發後細部調查範圍內土地透水面積百分比應符合下列基準:(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土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一、區域調查: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二、細部調查:(一)地形判釋:由遙測影像或其他地形圖資判讀活動斷層地形特徵,並現地查核判讀結果。(二)露頭調查:進行岩…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置原則:鑽孔排列之鑽探剖面以垂直活動斷層走向為原則,並依據區域調查、地形判釋、露頭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配置…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岩層分布、地質構造、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5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說明基地地質調查確認之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之分布狀況,評估其與已知活動斷層之關係。二、說明活動斷層與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之空間分布…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一、區域調查:(一)環境資料蒐集:蒐集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坡地災害歷史及區域調查範圍之地形、順向坡分布、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與蝕溝分布及降雨紀錄。(二)崩塌地形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邊坡穩定分析之用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