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21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