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第18條 法規:地質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三章 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研究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