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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9條 …登記簿登記、證明文件記載為公同共有者,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分割遺產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者,應以同意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計算之。
  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9條 …辦理時之信託登記。(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
  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4條 …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5.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8條 …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9條 …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
  7.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原測定機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複測。
  8.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9.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資料送地政單位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10.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3條 製作分割測量原圖,應依據樁位圖,將分割有關各地號與其鄰接周圍適當範圍內之地籍經界線及經檢查無誤之樁位坐標展點位置,精密移繪於測量圖紙上。
  11.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實施分割測量時,應先實地檢測圖上都市計畫樁位後,依下列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一、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
  12.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地籍分割測量完竣之地區,都市計畫經變更並發布實施後,測定機關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前項地區,如經核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測定機關應配合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年度前,將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
  13.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14.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2條 …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
  15.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4條 …。二、終止契約及其資產補償之規定。三、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不得分割,移轉時應整體移轉之。
  16.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釘樁測量分割前,仍照原有稅額開單課徵,其溢徵之稅額,於測量分割後准予抵沖應納稅額或退還。
  17.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
  18.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0條 …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者,亦同。九、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全免。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相等者,亦同。十、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
  1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1條 …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2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條 …定負擔之行為,無效。民間機構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21. 行政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2. 行政契稅條例 第3條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3. 行政契稅條例 第8條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24. 行政契稅條例 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
  25. 行政契稅條例 第23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26. 行政稅捐稽徵法 第14條 …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27.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8條 …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但經協議保管人者,從其協議。
  28. 行政印花稅法 第5條 …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29. 行政印花稅法 第7條 …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0.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十二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者,其原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各項免稅所得,得繼續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