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