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7-1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1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