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3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3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